2011.09.26星期一,參加經濟部標準局-紡織品檢驗制度說明會,概要如下,若有不足或遺漏部份,瞭解後再行補充。
為了保障消費者穿的安心,針對紡織品於2011.01.01起要求必須貼上"商品檢驗標識",若未依規定,商品檢驗法第60條:違規逃避檢驗,將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責。
只要有生產製造或進口商,應先申請"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",此號碼為申請單位固定號碼,未來申請檢驗必須填入此號。
銷售店家,若商品為國內生產來源者,採購商品之前可要求供貨商必須有"商品檢驗標識"以確保銷售店家之權益。
檢驗標章可直接向商檢局購買,每張費用 2角,也可自行印製,格式入下:
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(C字軌)如下:
自行印製,自印標識圖例,兩種皆可
(登記號與日期在右側,日期流水號在右側)
(登記號與日期在右側,日期流水號在標識下方)
自實施日起(2011.01.01),只要在檢驗範圍內的商品,有銷售行為就必須依規定提出申請,至於申請檢驗依不同對象與模式提出申請。在實施日之前所生產或進口相關商品可免,但要能出具生產相關證明。
檢驗種類分為七大類:嬰幼兒類、成衣(含毛衣)、內衣、泳衣、毛巾、織襪、寢具。
檢驗方式分為三種:
1. 監視查驗 ,所有報驗義務人 ,每批進口及出廠產品皆須報驗,再以5%機率抽驗。
2. 隨時查驗 「國內生產廠場」或「委託國內生產廠場產製之委託者」無須報驗,由檢驗機關隨時至生產廠場取樣檢驗
3.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(註) 生產廠場具備品質管理系統(ISO 9000)及四項基本檢測設備 生產廠場自行檢驗
聯絡及詢問窗口
總局第二組(法規制定):
鄭慶弘科長02-23431772 蔡政坪技士02-23434517
各分局(報驗、隨時查驗及檢驗):
總局第六組高分子科:黃志文科長02-23431876
基隆分局第3課:劉英林課長 02-24231151-2300
新竹分局第4課:許純生課長 03-4594791-841
台中分局第3課:金慧芳課長 04-22612161-631
台南分局第2課:鄭振發課長 06-2264101-420
高雄分局第3課:張秋惠課長 07-2511151-731
花蓮分局第1課:陳政賢課長 03-822121-610
本局認可之國內外品質管理驗證機構(核發本局認可ISO證書):
總局第五組:洪權修科長 02-23431789

此則為私密回應
其實是有點矛盾的,會上很多業者提到同樣問題,小批量可以當樣品,或是自己穿可以,但只要有銷售行為就必須有證明.從2012/01/01開始實施.